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196-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校与被执行人浙江楚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杭萧调确字第4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长校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1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