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81号
原告:张某,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余华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