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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81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81号

原告:张某,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余华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