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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541号

李焕瑛与王树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焕瑛,王树成,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李焕瑛,女,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树成,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朝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崔立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焕瑛与王树成、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焕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成、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部分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谢如强

审判员  郝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