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33号。代表人毛学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蜜菊,银行职员。被告董明。被告胡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与被告董明、胡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东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元。
审判员 王东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