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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财保3号

李纯玉诉董利生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纯玉,董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3号申请人李纯玉,男,1951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德琼,女,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董利生,男,59岁,汉族。

申请人李纯玉与被申请人董利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利生的贵ACE9**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文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