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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242号

万丛学与王庆军、王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丛学,王庆军,王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万丛学,男,1967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王庆军,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王殿元,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丛学诉被告王庆军、王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丛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