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万丛学,男,1967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王庆军,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王殿元,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丛学诉被告王庆军、王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丛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