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238号原告黄石市大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下陆区发展大道139号。法定代理人范远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届人,系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曹箐,系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张波,无固定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大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大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大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大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元,由原告黄石市大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