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30号

杨光庭与杨习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光庭,杨习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30号原告杨光庭,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澎,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习甫,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庭与被告杨习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庭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光庭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庭负担。

审 判 长  段丁颀

人民陪审员  曾海彦

人民陪审员  邹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蔡 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