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30号原告杨光庭,男,1952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澎,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习甫,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庭与被告杨习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庭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光庭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庭负担。
审 判 长 段丁颀
人民陪审员 曾海彦
人民陪审员 邹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蔡 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