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610号
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远彬,系该站站长。
被告:杨继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诉被告杨继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服务站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