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0411民初44号原告余万翠。被告倪卓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万翠与被告倪卓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余万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余万翠承担。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明 来源:
余万翠与倪卓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0411民初44号原告余万翠。被告倪卓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万翠与被告倪卓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余万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万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余万翠承担。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