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安徽省华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莉,安徽省华丰医药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省华丰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矿山集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1-001004122428997,出票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票面金额伍仟贰佰伍拾叁元四角,出票人淮北市杜集区张庄医院,收款人安徽省华丰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华丰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华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忆春
审判员 张超芳
审判员 韩永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