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财保2号
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根。
被
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新意鞋材厂。经营者:潘永铮(曾用名:潘永胜)。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新意鞋材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新意鞋材厂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的账户(账号为73×××98)在7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龙泉晟一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新意鞋材厂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的账户(账号为73×××98)在7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