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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汝执字第005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小六、逯心华、沈鹏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县支行,娄小六,逯心华,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汝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振东,行长。被执行人娄小六,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逯心华,男,1957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沈鹏,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红宾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