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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42号

刘慧敏与杨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慧敏,杨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慧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秀明,女,汉族,。关于刘慧敏申请执行杨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秀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慧敏偿还借款本金15302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慧敏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秀明的银行存款共16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