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9号原告孔雅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37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雄光,局长。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丙,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雅玲诉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孔雅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雅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雅玲承担。
审 判 长 沈碧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代理
审判员 方亦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