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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9号

孔雅玲与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雅玲,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9号原告孔雅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37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雄光,局长。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丙,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雅玲诉被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孔雅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雅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雅玲承担。

审 判 长  沈碧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代理

审判员  方亦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