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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603号

丁秋萍等9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咖啡店店员。住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金麓小区**栋****室。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9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曹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邓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9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9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9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9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玲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鸿盛大厦4楼开设长沙市欧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公司,即“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该俱乐部通过“MTT”竞技比赛等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德州扑克比赛,最终通过积分排名兑换奖品。2014年6月左右,该俱乐部改变经营模式,开始以现金上、下分的方式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并通过发牌员“抽水”(即从每一把牌局的赢家所赢取的筹码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筹码)的方式非法获利。“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组成及相应职责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系丁某某儿子,任经理,负责不定期的员工培训和管理;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广告宣传和筹码管理;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管理服务员和招待玩家;被告人邓某系赛事专员主管,主要负责为玩家买、退筹码;被告人曹某系前台收银员主管,主要负责为玩家现金上分或退分;被告人袁某任发牌员领班,钟某某系发牌员主管,李某甲系发牌员,三人主要负责给各位玩家发牌以及“抽水”。2014年9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现场抓获赌博人员20余人和俱乐部工作人员20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系从犯,杨某甲、朱某某、曹某系自首,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鸿盛大厦4楼开设长沙市欧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解放路分公司,即“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该俱乐部通过“MTT”竞技比赛等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德州扑克比赛,最终通过积分排名兑换奖品。2014年6月左右,该俱乐部改变经营模式,开始以现金上、下分的方式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并通过发牌员“抽水”(即从每一把牌局的赢家所赢取的筹码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筹码)的方式非法获利。其具体流程是:上桌玩家需在俱乐部前台办理会员卡,用现金以1:1的比例购买积分充卡,积分可以1:20或1:10的比例(前者适用于大厅,后者适用于包厢)兑换成筹码,随后玩家在牌桌上以筹码为赌注进行德州扑克比赛,根据扑克牌大小决出输赢从而赢取筹码。下桌时玩家可以相同比例将筹码在俱乐部前台兑换成积分,积分可兑换成现金。“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的工作人员组成及相应职责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系丁某某儿子,任经理,负责不定期的员工培训和管理;被告人刘某某主要负责广告宣传和筹码管理;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管理服务员和招待玩家;被告人邓某系赛事专员主管,主要负责为玩家买、退筹码;被告人曹某系前台收银员主管,主要负责为玩家现金上分或退分;被告人袁某任发牌员领班,钟某某系发牌员主管,李某甲系发牌员,三人主要负责给各位玩家发牌以及“抽水”。2014年9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现场抓获赌博人员20余人和俱乐部工作人员20人(其中37人已作行政处罚,3人不予处罚),扣押赌资65800元人民币、4000元港币、赌场电脑主机3台、用于赌博的筹码1255枚、POS机一台、筹码登记表5张。2014年9月29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0月19日,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13日,曹某、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现场抓获赌博人员20余人和俱乐部工作人员20人。2014年9月29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0月19日,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13日,曹某、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金存款凭证、涉案物品照片、赛事筹码登记表、POS机交易清单、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2014年9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现场扣押赌资65800元人民币、4000元港币、赌场电脑主机3台、用于赌博的筹码1255枚、POS机一台、筹码登记表5张。3、证人戴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贺某、李某某甲、尹某某甲、杨某乙、尹某、向某某、杨某丙、袁某某甲、谭某某、尹某某乙、阳某、万某、周某某、范某、刘某丁、王某、韩某某、李某丙、康某、熊某某甲、廖某某、程某、袁某某乙、熊某某乙、丁某、钟某、李某某乙、王某某、叶某、陈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戴某某等人于2014年9月23日20时许在“Aceking”德州扑克俱乐部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处罚。4、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曹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的供述,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邓某、曹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刘某某、邓某、曹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曹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邓某、钟某某、李某甲、袁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杨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朱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六、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七、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八、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九、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十、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长华

人民陪审员  曹景云

人民陪审员  毛一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利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