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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936号

邓国华与李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国华,李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邓国华,居民。被告李飞华,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邓国华诉被告李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飞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履行地在天峨县高楼山林场边里分场。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西××县高楼山林场边里分场。因此,本案被告李飞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李飞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宗江

审 判 员  邹 勇

人民陪审员  覃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郁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