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47-2号申请执行人罗美素。被执行人廖保东。申请执行人罗美素与被执行人廖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保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美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保东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廖保东的存款38086.22元。
本院认为,(2014)平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美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从扣划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2015)平法执字第0084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天宁
审 判 员 黄学成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