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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57号

胡祖娇与黄成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祖娇,黄成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7号

原告:胡祖娇,女。

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祖娇诉被告黄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祖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成叶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胡祖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成叶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