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7号
原告:胡祖娇,女。
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祖娇诉被告黄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祖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成叶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胡祖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成叶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