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473-3号

深圳市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杨书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473-3号原告深圳市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涛山,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书胜。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11元,减半收取755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55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宏  伟

代理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简少琼(兼)

书 记 员 黄  梦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