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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初字第645号

唐友明与肖祖辉、肖谦、吴湘蓉、肖鹿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友明,肖祖辉,肖谦,吴湘蓉,肖鹿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唐友明,男。被告肖祖辉,男。被告肖谦,女。现下落不明。系被告肖祖辉胞妹。被告吴湘蓉,女。被告肖鹿龄,男。系被告肖祖辉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友明诉被告肖祖辉、肖谦、吴湘蓉、肖鹿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友明于2016年1月7日以其与被告肖祖辉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肖祖辉、肖谦、吴湘蓉、肖鹿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友明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友明撤回对被告肖祖辉、肖谦、吴湘蓉、肖鹿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友明负担。

审 判 长  胡立新

审 判 员  印家武

人民陪审员  符明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向舜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