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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671号

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苟天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苟天亮,苟光成,夏良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典戈。被执行人苟天亮,男,生于1989年9月1日。被执行人苟光成,男,生于1953年10月14日,系苟天亮之父。被执行人夏良琼,女,生于1953年9月1日,系苟天亮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苟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苟光成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苟光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苟光成在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民主街洞天小区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苟光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民主街洞天小区房产两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奇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