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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06号

南京市江宁区青山锻造厂与南京景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青山锻造厂,南京景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青山锻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陶存根,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圣,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景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鲁修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哲,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青山锻造厂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景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青山锻造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娜

代理

审判员  董蕾蕾

代理

审判员  孙烁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