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752号原告刘青宜,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15号,身份证号码410711197606260014。委托代理人王玉国、李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峰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许昌浩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郭漫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宜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昌浩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宜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宜撤回对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青宜承担。
审判员 王 珍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艳晓(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