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96号
原告:张娟娟,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潘道锋,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倩梅,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1幢。
法定代表人:潘锡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娟与被告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娟娟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莱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娟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36元,减半收取10568元,由原告张娟娟负担。
审判员 钟其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