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94号原告王曰忠。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57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村。法定代表人魏在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曰忠诉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曰忠负担。
审判员 刘安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秦卫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