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47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树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