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1号被执行人万进达,地址临川区。与万进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拍卖财产的控制、评估、拍卖情况)。
本院认为,……(写明以物抵债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抵债财产名称)作价人民币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不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买受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