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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769号之一

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薛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薛铭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769号之一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12号24B-4,组织机构代码26008930-4。法定代表人夏传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梅伦,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铭波(曾用名薛明波),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铭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