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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752号

原告袁春香诉被告李怡发、第三人李国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袁春香,李怡发,李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袁春香。委托代理人吴根生,黄冈市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怡发。委托代理人夏基华,黄冈市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李国富。委托代理人孙楚火,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香诉被告李怡发、第三人李国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春香承担。

审 判 长  张怀良

审 判 员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