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栾浩,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68********),汉族,哈尔滨市北方标牌厂经理,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号。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松北镇万宝镇万宝街380号。法定代表人桑艳。
原告栾浩与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浩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12071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8571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冬
代理
审判员 孙唯源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