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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565号

栾浩与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浩,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栾浩,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68********),汉族,哈尔滨市北方标牌厂经理,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号。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松北镇万宝镇万宝街380号。法定代表人桑艳。

原告栾浩与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浩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12071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8571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冬

代理

审判员  孙唯源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