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957号
原告:查源海,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代理人:石金���,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长海,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胡会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源海与被告鲍长海、池州市重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查源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汪慧附:本案���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