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350号之二原告顾宇文,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纪磊,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顾渔,女,2010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顾宇文(系原告顾渔的父亲),住同原告顾渔。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卫东,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海英,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被告韩凯炫,女,200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韩卫东(系被告韩凯炫的父亲),住同被告韩凯炫。被告王海英、韩凯炫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卫东(系被告王海英的丈夫、被告韩凯炫的父亲),住同被告韩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宇文、王纪磊、顾渔诉被告韩卫东、王海英、韩凯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宇文、王纪磊、顾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25元,由原告顾宇文、王纪磊、顾渔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符金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