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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李铁龙与被告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铁龙,何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铁龙,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瑶族。被告何飞,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铁龙与被告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义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铁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龙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铁龙负担。

审判员 义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