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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431-1号

雷国付与张丽子、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国付,张丽子,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431-1号

申请执行人:雷国付,女,195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张丽子,女,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胡准,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绩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子、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绩溪县财政局会计中心账户存款人民币647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