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24号原告谭某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永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易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