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2民初276号

王正伦与桐梓县夜郎镇吉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正伦,桐梓县夜郎镇吉安煤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76号原告王正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周永国,系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夜郎镇吉安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夜郎镇。负责人文德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霞,系该矿员工。

原告王正伦诉被告桐梓县夜郎镇吉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审查发现桐梓县夜郎镇吉安煤矿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360-9号)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我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当撤销,并入我院(2016)黔0322民初68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黔0322民初276号案件,将该案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16)黔0322民初68号案件中一并审理;

二、王正伦在(2016)黔0322民初68号案件中的主体为“被告(并案原告)”,桐梓县夜郎镇吉安煤矿在(2016)黔0322民初68号案件中的主体为“原告(并案被告)”。

审判员  杨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