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900号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义乌路。法定代表人黄巧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述静。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述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未预交),由原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晓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