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城建监察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莉贞,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立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