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80号原告李德明,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卢远航,男,侗族,住龙沙区。被告赵琪,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德明与被告卢远航、赵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卢远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卢远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牵连,故驳回原告李德明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2.00元,退回给原告李德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苑海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路泽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