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钱一锋,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佩芬。委托代理人周瞿。被告张国勇,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所有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国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