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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特2号

施晓闽与张明景、冯美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晓闽,张明景,冯美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2号申请人施晓闽,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明景,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冯美香,女,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施晓闽、张明景、冯美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晓闽、张明景、冯美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明景、冯美香应共同偿还申请人施晓闽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0元。还款期限: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15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元;

二、若申请人张明景、冯美香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施晓闽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金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美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