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37号原告彭永美。被告侯建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东风大街279号。
原告彭永美诉被告侯建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侯建英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建英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