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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9203号

崔雄与北京卓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雄,北京卓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9203号原告崔雄,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卓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三922单元。法定代表人胡卓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越,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雄诉被告北京卓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单元仅为被告办事处地址,被告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后者应认定为被告的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确在其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单元实际经营。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以拍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交付拍品,如无法交付,则退还已支付款项。因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卓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古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