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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238-3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吕纯明、金凌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吕纯明,金凌英,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吕纯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238-3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执行人:吕纯明。

被执行人:金凌英。

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吕纯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23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星汇半岛C1幢303室房产,2015年12月25日,买受人张建来(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313幢205室,公民身份号码:××)和沈小芬(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313幢205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7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星汇半岛C1幢303室[权证号:110058159,湖土国用(2013)第00007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建来(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313幢205室,公民身份号码:××)和沈小芬(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313幢205室,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建来、沈小芬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建来、沈小芬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张建来、沈小芬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