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4号
原告:吴帅,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翠霞,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金福强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冻结原告吴帅银行存款3万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