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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保4号

吴帅与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帅,王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4号

原告:吴帅,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翠霞,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金福强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冻结原告吴帅银行存款3万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