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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561号

罗剑锋与邹金其买卖合同纠纷2015山民初5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剑锋,邹金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罗剑锋,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罗红苑,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金其,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锋诉被告邹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剑锋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罗剑锋负担。

审 判 长  肖志强

人民陪审员  高 媛

人民陪审员  江杏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达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