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李迎,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勇,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丽,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造价员,住济南市。
原告李迎与被告徐海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迎的委托代理人于勇、郑文海,被告徐海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5年3月13日凌晨2:00左右,被告徐海丽居住的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路号楼2-602室的水管爆裂。由于水情严重,导致原告居住的楼下(济南市某区某路某号楼2-502室)房屋受损。事发当晚,邻居徐峰曾报警处理,有出警记录可以证实原告的上述陈述。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就房屋损失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未回应也未积极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的损失215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000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海丽辩称,针对原告的起诉,我方答辩意见如下:2015年3月13日凌晨1点多,即事发当晚,我们家人开始睡觉,在睡觉时还未发现漏水。在2点左右家中总阀门被邻居及时关闭,在此表示感谢。早上6点多钟起床时听于此事,就去楼下502室看了墙面被水浸泡的情况,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表示一定会赔偿损失。原告诉状中夸大了损失情况,当时只有墙面阴水,并未发生严重损失。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积极回应并多次道歉,提出赔偿原告700元的损失,但原告提出要使用1400元一桶多乐士18升的乳胶漆,并赔偿其家中墙面损失共计3000元。原告质疑3000元除去乳胶漆要1600元的人工费,一个工人工作一天要800元,明显不合理。被告要出去找房子居住也需要费用,所以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用定额站发布的2015年2月份信息价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暂按40平方米的墙面全部重新施工,才需要费用为629元。原告提出的赔偿道歉,在事故发生后,我们一直向原告多次赔礼道歉。所以,我方只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迎系济南市某区某路某号2-502室业主,被告徐海丽系济南市某路某号2-602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5年3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徐海丽家中水管爆裂,发生漏水事故,导致居住在楼下502室的原告李迎家中的房顶及部分墙体受损。此次漏水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维修和赔偿问题,但因赔偿数额有争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方只同意赔偿7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李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海丽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修复受损房屋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徐海丽表示同意赔偿原告2100元,并可找相关工程人员帮助原告李迎修复木地板,原告李迎不同意,坚持要求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次漏水事故给其造成的家中墙面、地板受损进行评估,并表示愿意承担评估风险,不再同意调解。经我院委托山东永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的受损及修复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该公司经现场勘验后作出鲁永晟评鉴字[2015]第018号鉴定报告书,认定原告李迎所居住的某区某路某号2-502室因此次漏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修复费用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150元,其中包括施工时的人工费用。鉴定报告向原、被告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原告李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150元;判决被告徐海丽向其赔偿道歉;判决被告徐海丽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2000元及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李迎申请鉴定时,向鉴定机构预交了评估费2000元。庭审中,被告徐海丽当庭对因此次漏水事故给原告李迎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表示歉意,但不同意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2000元。以上事实,由房产证、照片、工程预算书、鉴定报告、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勘验笔录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居住在602室的被告徐海丽家中水管破裂,造成了原告居住的502室的房屋部分受损,对此,虽不是由于被告徐海丽故意造成的,但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具有一定过错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故对原告李迎要求被告徐海丽赔偿其因漏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方陈述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已多次向原告方道歉,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徐海丽也当庭向原告方表示歉意,已履行了原告方诉求中的此项请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履行,本案中不再处理。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同意向原告支付2100元赔偿费用,并帮助原告修复受损地板,与评估报告中认定的原告方的受损金额基本一致,鉴定费的支出,是由于原告方拒绝调解,坚持进行司法鉴定引起的,故此费用应由原告李迎自行承担,故对原告李迎要求被告徐海丽承担鉴定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海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家中水管破裂给原告李迎造成的经济损失2150元。
二、驳回原告李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海丽承担;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李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江
审 判 员 李钧
审 判 员 宋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