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民初117-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李辉、薛招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李辉,薛招娜,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1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负责人刘洪忠,该行行长。被告李辉。被告薛招娜。被告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告李辉、薛招娜、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辉、薛招娜、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振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盖立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