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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18号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18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